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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公开招聘公检法人员26名

发布时间:2016/1/18 12:03:49 来源: 点击次数:2181 【字体:

巨鹿公开招聘公检法人员26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法队伍建设,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检察院聘任制司法警察、公安局合同制交通秩序协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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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具有巨鹿县户籍(含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法院、检察院招聘全日制普通类大学本科二批以上学历未就业应往届毕业生(法律专业可放宽到本科三批);公安局招聘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检察或交通协管工作;
2、法检岗位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安局岗位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应在1.0以上;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型匀称,口齿清楚,无残疾、纹身;
5、全日制普通类大学本科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和交通协管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元月6日在巨鹿电视台、《巨鹿晚报》以及《巨鹿发布》、《巨鹿组工》微信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16年元月7日至8日,到县委四楼西侧423室报名。
2、报名者需持证件:⑴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⑵《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⑷近期免冠彩色同版小2寸证件照片6张。
3、报名者需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身高视力测量,经审查及测量合格后,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2份,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人员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
(三)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见准考证。考试前一天由报名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不指定考试用书;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另加5分计入笔试成绩;笔试结束3天内在县委公示栏和《巨鹿组工》微信平台公布笔试成绩,并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公布参加体能测试人员名单。如果末位分数相同,一同进入测试。
(四)体能测试。测试参照《河北省公安民警体能测评与标准》进行。凡体能测试合格者均进入面试。
(五)面试。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当场公布考生的面试成绩。
(六)综合成绩。按照笔试×70%+面试成绩×30%的方式确定综合成绩,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综合成绩末位出现并列,则符合优先选聘条件的人员进入体检;按同等条件比选后仍属同类情况的,同时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察。体检合格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人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按自动退出处理。对审查不合格的,依据综合成绩顺延递补。
(九)公示与聘用。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招聘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被举报并核实的予以取消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招聘人员待遇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所招聘人员均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非事业编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期限一年。聘用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能够履行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可继续聘用。聘期内,分别按照目前法院合同制司法协勤人员、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交警大队合同制交通秩序协管员待遇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请考生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准考证或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2、招聘各环节具体要求都将在《巨鹿组工》微信平台上公布,请考生搜索关注“巨鹿组工”公众号,及时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3、咨询电话:
县委组织部干部一股4326231
县人社局人事综合股4323336
县法院政治处4328163
县检察院政治处4326017
县公安局政治部4318532—25223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